刘振瑞: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的《眉山市彭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工商质监行处听告字(2017)037号)将通过信函送达和单位门户网站(http://www.hftyjj.com/)公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机关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209号
联系电话:028—37641276
联系人:信用信息股
2017年5月4日
眉山市彭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眉彭工商质监行处听告字(2017)037号
刘振瑞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刘振瑞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07年11月08日在我局申请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422600002431,名称:彭山县中粮粮油商贸部,经营场所:彭山县青龙天下粮仓A7附22号,经营范围:农副产品、饲料原料零食*,组成形式:个人经营,联系电话:15882454114。2016年10月24日、2017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连续多次到彭山区青龙天下粮仓A7附22号上门检查均未发现你从事经营活动,眉山市彭山天下粮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证实你已未在彭山区青龙天下粮仓A7附22号经营,你的行为构成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2016年10月24日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一份。证明你登记的经营地址未开展经营的事实;
2、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一份。证明你在彭山det365娱乐场所官方网取得登记事实;
3、2017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彭山区青龙天下粮仓A7附22号检查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你未在经营地址未开展经营的事实;
4、眉山市彭山天下粮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你已未在彭山区青龙天下粮仓A7附22号租用门市从事经营的事实;
5、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决定书一份。证明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你的事实;
6、中国邮政改退批条一份,证明通过邮寄方式已无法联系你的事实。
你在彭山det365娱乐场所官方网取得个体营业执照,核准以“彭山县中粮粮油商贸部”的名称在彭山县青龙天下粮仓A7附22号开展农副产品、饲料原料零售,期间你未在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构成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出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处罚如下:
一: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要要求举行听证,也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应忠、蓝宁 联系电话: 028-37628195
(印章)
2017年5月4日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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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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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事要求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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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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