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吉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8户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年97号)的规定,企业连续六个月不经营的公司登记机关可吊销其营业执照,由我局立案调查四川新吉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8户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
我局通过实地勘查、向企业登记地政府部门了解和税务机关核实等方式对贵单位等8户企业进行了逐户核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证明贵单位等8户企业自2015年起已自行停止经营,至今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贵单位等8户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对贵单位等8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贵企业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贵单位等8户企业有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依法直接向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局吊销的企业名单在彭山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和眉山市彭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hftyjj.com/)公示,请企业自行查询。
联系电话:028-37641276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6月20日
附吊销企业清单:
1、四川新吉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川工商眉彭处字(2017)第3号
2、彭山县鑫磊石材厂
川工商眉彭处字(2017)第35号
3、彭山县三益硅酸钠厂
川工商眉彭处字(2017)第33号
4、彭山县电影院
川工商眉彭处字(2017)31号
5、四川省彭山县汇光新材料研究所
川工商眉彭处字(2017)第34号
6、四川省彭山永丰硅酸钠厂
川工商眉彭处字(2017)第36号
7、彭山县合力龙物流有限公司
川工商眉彭处字(2017)第4号
8、彭山县江渎机砖厂
川工商眉彭处字(2017)第5号